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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宁波市第十届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通知
2016-04-25  

各二级学院、部门:

根据甬教高〔2016112号《关于评选宁波市第十届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通知》文件要求,学校可以推荐8个教学成果项目参加宁波市第十届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教学成果必须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经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包括高校协同创新、教育与产业协同发展、特色学院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具有创新性与可推广价值的成果。

申报的教学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成果已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需提供学校获奖文件),并经校内公示;

2.经过2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且效果良好,项目时间截止为2016630日;

3.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并在全省高校中有一定影响。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是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4.已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申请人必须认真填写《宁波市第十届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申请书》(附件1)文件,跨校完成的教学成果奖项目由主持学校或主要完成人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

2.每项教学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

三、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项目完成人提交《宁波市第十届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活页评审表》及《宁波市第十届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申请书》(附件1)文件,一式一份,相关佐证材料一份,于2016515日前交到行政楼211教务处桑梦蝶处,联系电话 8761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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